7月13日下午,省交通运输厅举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专题培训,邀请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家组组长、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主任工程师吴金中从背景意义、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三方面介绍和解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
为提升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水平,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门筹建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具体承办培训组织工作。本次培训通过视频形式在全省进行直播,全省2300余人共同参加。省交通运输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整治办有关人员、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整治办成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危化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培训。
主要内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局
颁布时间:2019年11月21日
定位:多部门联合规章(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
实施: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不溯及既往
适用范围: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总则 第二条)
一、总则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与定期安全教育有相同点、不同点?
相同点
培训重点内容是JT/T 617
培训记录需保存备查
不同点
岗前:上岗前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定期:不长于3个月;无考核记录强制要求
执法检查过程中,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真正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
举例:对甲醇罐车运输驾驶员培训效果的检查
现场问询:甲醇的分类、主要危险性、次要危险性,罐车标志牌贴法,紧急切断阀的使用,运单使用要求,安全卡的用法,应急工具的使用方法,出现泄漏等应急情况如何处置…
检查记录:培训教材(课件)是否规定的章节内容?培训讲师是谁?考核试卷情况?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危险货物托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运输企业。
承运人:要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承运人经营范围要涵盖所托运危险货物。
如何监管托运人?
监管不是看管,“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库房门口蹲守,抓现行并进行处罚”的理解是片面的;与应急部门合作,取得危化企业生产经营名单,对照运单,发现线索、证据;警告、整改、通报、罚款步步紧逼,避免产生对立情绪。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 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 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 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 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公安机关对有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
(一)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 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 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 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 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 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 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车辆设备检查查什么?
车辆检查:发动机、制动、灯 光、轮胎、牵引销、随车应急 工具等;
罐体检查:外观、阀门等;
卫星定位装置:定位、通信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 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 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 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 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危险货物装卸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装货人: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需对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
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督查检查
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机制。